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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 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7-01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 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 采购的交易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大创新”“十强产业”“十大扩需求”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28号)等要求,现就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承诺制实施主体及事项范围

    依法在山东省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参与山东省各级政府采购活动,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改为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减轻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负担。

    二、 承诺制具体应用场景

   1.在我省境内注册的供应商参与我省政府采购活动,可在投 标(响应)文件中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不再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可提前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查询本单位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

   2.在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环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在“开评标管理”栏目中,查询提供《承诺函》的供应商近六个月在山东省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

   3.对于反馈有税收和社保资金缴费信息的,视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对于反馈无相关信息的,应由供应商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 不适用承诺制的情形

   1.供应商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应材料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2.供应商未在山东省内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3.其他不适用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制的情形。

    四、 其他事项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落实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推行承诺 知制的相关内容,并提供《承诺函(模板)》,不得排斥、限制供应商提供《承诺函》。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设置“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资格条件时,应按照“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查询系统可查询时限进行设置,对提交《承诺函》和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的 供应商采取同一资格审查标准,不得因此排斥或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应对《承诺函》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发现虚假承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予以处罚。

   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2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