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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 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 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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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山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山 东 省 生 态 环 境 厅文件
鲁财采〔2019〕39 号
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
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 省财政直 接管理县财政局, 省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 库〔2019〕9 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省贯彻意见,请一并执 行。
一、重视政府绿色采购。支持环境保护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是落实政策功能的重要 手段, 更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具体行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绿色产品, 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扶持措施。 对属于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采购未经认证的产品。对属于优先采购的产品 类别, 可给予认证产品 5—10%幅度不等的评审价格扣除优惠或者 给予不超过 5 分的评审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认证产品。
三、落实相关责任。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的主体,采 购人应当充分做好相关论证工作, 考虑产品全生命周期价值, 明 确采购绿色产品的需求, 不得限制或阻挠绿色产品潜在供应商进 入本地区、本行业市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确定具 体价格扣除比例或者评审加分标准,明确投标供应商应当提供相 关产品认证的说明资料,并附相关认证信息截图或具体查询网 址。评审专家应当核对供应商提供的认证信息, 对提供的认证信 息与相关指定网站公布的信息不一致或超出有效期的,应当按照 相关规定和采购文件不得给予评审优惠。
四、记录采购信息。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录入政府采购合同时, 应当详细填写采购绿色产品的有关情况, 明确产品名称、 中标(成交) 金额、认证类型等信息。
五、严格监督检查。 供应商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相关 认证材料, 对于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 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严格执行政府绿 色采购政策的,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处罚结果纳入山东省公共信用信 息平台。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