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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信息

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差旅财务管控平台商旅服务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 分类:招标公告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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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差旅财务管控平台商旅服务采购项

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差旅财务管控平台商旅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YHA2022-2124

二、项目简介

1.采购内容:商旅服务商通过与采购人差旅财务管控平台对接,向采购人省行本部、各二级分行及辖属分支机构授权用户实时提供满足筛选条件的国内机票、火车票、酒店住宿资源,并提供相应查询、预订(退订)、购买(退票)代理服务,以及后续数据查询、分析和票据交付等全流程服务。商旅服务商同时提供线下资源预订、购买服务,并实现线上、线下数据实时同步。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2.采购有效期:3年,合同一年一签。

3.成交供应商数量:按照不超过合格供应商数量的50%比例确定入围供应商,最多不超过2家。

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三、合格供应商的基本资质要求:

1.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一般纳税人(如供应商为分公司,须提供总公司授权文件原件)。

2.截至投标截止日,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供应商或其所报产品/服务未被列入《中国农业银行集中采购禁入名录》。

4.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人未被列入《中国农业银行集中采购禁入人员名单》。

5.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我行高管人员及使用需求部门、采购部门关键岗位人员无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6.供应商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

7.供应商应具有提供差旅票务服务(包括机票、火车票、酒店住宿)线上渠道或平台。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磋商文件领取

1.凡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且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1026日至2022111日(周末及节假日除外,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00)获取磋商文件,逾期获取者不予受理。

2.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3.磋商文件获取方式。

第一步:供应商需要在海翼云招采平台上进行登陆(首次使用需注册);

链接:http://www.sdhyha.cn/qpoaweb/bid/baoming.aspx?id=7EE7310F6B349703

第二步:主页面点击招标公告,找到所参与的项目,按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以下资料: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证明资料、合格供应商的基本资质要求中第3456条书面承诺函、线上渠道或平台证明资料、信用网站查询截图、附件信息记录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供应商3个月为被授权人缴纳社保证明。

第三步:在线购买。主页面点击磋商文件,按要求付款获取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售价:300/)

五、项目说明会

六、澄清答疑时间安排

供应商如果对本项目磋商文件有任何澄清要求,请于北京时间202211212前发送至hyhawb@vip.126.com邮箱(邮件标题备注某某公司对XX项目的澄清要求,提供WPS格式的澄清要求(无须盖章)和PDFJPEG格式的澄清要求(须盖章)各一份)。

七、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21189整。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济南历下中央商务区华润置地广场A5-6号楼27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168

联系人:赵先生

联系电话:0531-85854822

代理机构: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济南历下中央商务区华润置地广场A5-6号楼27

联系人:李经理、孔经理

联系电话:1566837233713306449137

九、农行山东省分行采购项目质疑投诉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

集中采购质疑投诉联系方式

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受理投诉的方式:书面递交
     门: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五部
     话:0531-82665299
     址:济南历下中央商务区华润置地广场A5-6号楼27

 

附件信息表: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记录表

填报单位

 

 

身份证号

人员身份

企业投资占比(如为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按照投资占比填写)

 

 

 

 

 

 

 

 

注:人员身份按照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填报,股东按照主要股东填报,后需附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人员信息应与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人员信息一致)。